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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来源:爱必学

2026-05-13 04:03:20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包含费用、分数等具体信息以本省教育考试相关部门公告、院校公告、报名系统提示为准。

学法律得精准掌握各类法律条规,国际私法这门学科尤其需要考生好好掌握。下面是2026年自考国际私法的复习资料,供考生学习参考。

《国际私法》重点知识点

法人

法律行为能在当事人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是必备要素。法律行为方式分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方面,“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自古流传,即适用行为地法,理由有主权说和任意法说,目前多倾向后者。

不过,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等行为,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必需遵守方式的行为,也适用行为地法。当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放宽了,有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产生的重要前提。

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从奴隶制时期的敌视待遇,到封建时期的差别待遇,再到资本主义时期的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即平等待遇,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内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如今,各国还通过缔结条约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最早由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提出,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财产权

物权法律适用有分别制和同一制。分别制主张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主要是住所地法);同一制主张不问动产或不动产,均适用所在地法,后者由德国萨维尼力倡,目前占主导地位。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由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最初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动产物权曾根据“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固定场所”理论,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这是因当时动产种类少、经济价值小,可作为属地主权管辖的例外。但到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遭诸多学者非议,因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住所多变,购买人或债权人难了解其住所及住所地物权法内容,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更易为当事人掌握,且若争议双方住所地不同,适用哪方法律也不好确定。具体安排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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